一單身老漢經(jīng)人介紹和小自己二十多歲的妻子結婚,不過也因此付出了十幾萬的彩禮錢,后因為想恢復自己“五保戶”的身份,老漢提出跟妻子“假離婚”。沒想到,在“假離婚”兩年后,女方告訴老漢她跟別人好上了,老漢心痛之余,提出要女方返還彩禮,再遭到女方拒絕后,老漢將其殺害,導致了一場悲劇的發(fā)生。
費某一直是孤身一人,直到75歲那年他經(jīng)人介紹認識了比他小二十多歲的李某,李某離異過兩次,還帶著兩個兒子。李某表示如果費某想和自己在一起的話,費某不僅要彩禮錢,還要同意出錢幫自己的兒子娶媳婦。經(jīng)濟條件本就不怎么好的費某四處籌集到了十五萬的彩禮錢,隨后李某便和費某結了婚。婚后按照約定,費某分兩次拿了九萬塊錢,用于給李某的兒子結婚花銷。但是娶妻后,費某的“五保戶”補貼被取消,之前攢下的家底也所剩無幾。為了維持兩個人的生活花銷,他想了一個歪主意——假離婚,借此恢復五保戶身份,繼續(xù)拿補助,他的這個提議得到了李某的支持。很快兩人就辦理完了離婚手續(xù),但仍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感情也未受到絲毫影響,日子就這么平淡地過了兩年。2019年的某天,李某突然跟費某“攤牌”:自己在外面找了個程姓男人,不要再和他一起生活。費某打算找李某要回自己當時給她兒子娶妻拿的九萬塊錢。費某的要求遭到了李某的拒絕。隨后兩人發(fā)生爭吵,進而廝打在一起,費某隨后從廚房里拿出一把菜刀砍向李某。一刀沒成,費某又追加了幾刀。在右半邊的頭被砍開后,李某倒地不起,費某又拿著刀朝她脖子上砍了幾刀。費某將李某殺死后就自首了。后來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被告人費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但其在案發(fā)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在偵查階段直至庭審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行為符合自首的法律規(guī)定,且費某犯罪時已滿75周歲,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因此判決被告人費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賠償被害人李某家屬經(jīng)濟損失人民幣五萬元。
問題1:如何看待“假離婚”?
律師指出:根據(jù)《民法典》第1076條的規(guī)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xié)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xié)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chǎn)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xié)商一致的意見。”在法律上不存在“假離婚”一說,凡是經(jīng)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過的離婚,男女雙方在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就解除了。即便男女雙方在離婚時的動機是虛假的,婚姻登記機關不會也不可能對其離婚的真實動機進行審查,因此像本案中費某和李某為了恢復“五保戶”的身份而“假離婚”,從法律上講兩人就是真的離婚了。
問題2:如何看待本案中李某在和費某“假離婚”又同居兩年后提出自己和他人戀愛的事實?
律師指出:李某和費某雖然是動機虛假的“假離婚”,但是兩人在已經(jīng)解除了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兩人在“假離婚”后仍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此時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的規(guī)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guī)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qū)別對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jīng)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zhì)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費某和李某也不可能再構成事實婚姻,而是屬于同居關系,也即情侶關系。而兩年后李某提出自己跟他人戀愛的事實,雖然在道德層面有所不妥,但是就法律層面而言,李某的行為沒有可以譴責之處。
問題3:在本案中費某是否可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要求李某返還彩禮呢?
律師表示: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費某如果按照法律的途徑來要求李某返還彩禮,一般而言也是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的,這是因為費某和李某的婚姻存續(xù)期間并不長,雖然是“假離婚”,但是這也直接導致了兩人的夫妻關系解除,而且費某本身經(jīng)濟條件就不好,再因為給付彩禮,更是雪上加霜,如果費某不是采取極端的手段,而是以法律的途徑的話來訴請的話,就完全是兩個結局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