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時約定兒子由男方撫養,女方可以探望兒子,但是約定當兒子在外地時,則女方不能探望兒子。如今兒子跟隨父親到外地,母親想探望兒子被拒絕,于是母親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探望權。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本案中的女方申請執行探望權與法無據,因為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已經對探望的時間和場合進行了約定,女方違反約定行使探望權是不可取的。
張某與李某本系夫妻,后經法院主持調解離婚,婚生兒子張某某由父親張某獨立撫養至成年,對李某行使探望權的次數、方式作出如下約定:如張某某在當地讀書、生活,李某每年可以探望3次,如在外地,則不予探望。不久,張某到外地務工并將張某某一起帶往該地,在該地就讀、生活。后李某思子心切,希望探望兒子,張某以兒子在外地為由拒絕李某探望,因此李某至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要求探望其兒子。對該案能否立案執行主要存在四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應當立案執行。因為探望權是法律賦予父母對自己子女享有的法定權利,屬于身份權的范疇,任何人都不能剝奪,也不能因為雙方約定而剝奪父母的探望權,所以李某要求行使探望權符合法律規定,法院應當立案執行。第二種觀點認為不應立案執行,應將該案重審。探望權是法定權利,任何人不能剝奪,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卻確定李某僅當兒子在當地時才享有探望權,這也是對李某探望權的剝奪。所以該案調解屬于違反相關法律情形,應當重新審理。第三種觀點認為不應立案執行,應就探望權問題單獨重新起訴。根據相關法律,在離婚時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探望權沒有在判決或調解中確定時,當事人可以就該項事由單獨提起訴訟,該案屬于當事人對探望權約定不明的情形,應由其單獨重新提起訴訟。第四種觀點認為不應立案執行,直接裁定不予受理,也不必重審或重新起訴。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針對本案的情形,法院不應當立案執行,直接裁定不予受理,這是因為張某拒絕李某探望在外地的張某某是基于兩人在離婚時的約定,其拒絕的理由是合理的,這并沒有侵犯李某的探望權,所以李某無權申請執行探望權。
《婚姻法》第三十八條:離婚后,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滬律網提示:男女雙方在離婚時若約定一方不能探望子女并且不需要支付撫養費,則該約定應當認定為無效,但是如果雙方約定對其中一方探望子女的時間和場合等進行一定的限制,那么該約定就是有效的,兩者區別的關鍵在于相應的約定是否以不正當的方式侵犯了一方的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