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離婚時在離婚協議中約定大兒子由女方撫養,小兒子由男方撫養,但是在離婚后兩個兒子都由男方撫養,五年后女方找到男方,要求將大兒子交給自己撫養,在遭到男方的拒絕后將其告上了法院,但是經過二審法院的改判,女方主張獲得大兒子撫養關系的訴訟請求并沒有得到法院的支持。
小董和小麗結婚后育有兩個兒子,后來兩人感情破裂,選擇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離婚后大兒子貝貝(當時年齡為3周歲多)歸母親小麗撫養,小兒子園園歸父親小董撫養。兩人均撫養至18周歲,且互不支付撫養費。(人物均為化名)雖然做了上述約定,但是離婚后因各種原因,貝貝實際上一直跟隨父親小董生活。離婚后小麗去了外地,且長期沒有探視過兩個孩子。五年后,小麗找到小董,要求其按照當年離婚協議將大兒子貝貝交給自己撫養。面對長期沒有聯系過的孩子母親,小董沒有同意她的要求。沒多久,小麗便將小董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大兒子貝貝交其撫養。一審法院認為,雙方的離婚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大兒子貝貝應當隨母親小麗共同生活。現小董有協助將貝貝交還小麗的義務。小董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在二審中,小董還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新證據——視頻材料。視頻中大兒子貝貝表達了對現在生活狀態的滿意,同時也表露自己愿意繼續留在父親身邊。鑒于視頻中貝貝表述的自然完整,且貝貝如今已經年滿10周歲,上海一中院確認了這份視頻的真實性,并予以采納。因此法院認為雖然雙方離婚時協議約定長子貝貝歸小麗撫養,但離婚后貝貝實際隨小董共同生活至今。且小麗并無證據證明其目前的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優于小董,也沒有證據證明小董存在不利于撫養孩子的情形。當下,不應機械適用當時雙方的離婚協議,而應當考慮到現實情況的變化。六年多來,貝貝同父親小董事實上已經形成固定且有益于其健康成長的撫養生活模式。再加上貝貝本人的意愿表示,若改變貝貝目前生活居住環境,并不利于其身心健康發展。二審法院遂撤銷一審判決,不予支持小麗的訴請,改判大兒子貝貝由小董撫養。
問題1:如何看待本案中小董和小麗簽訂的離婚協議中涉及兩個兒子撫養的問題?
律師指出:根據《民法典》第1084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在本案中小董和小麗離婚時,兩個兒子的年齡都還很小,不足以表達自身關于想跟誰繼續共同生活的意愿,因此兩人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一人各自在離婚后撫養一個兒子。
問題2:如何看待本案中小麗在長達五年的時間里沒有撫養過兩個兒子?
律師解釋到:小麗在和小董的離婚協議中約定大兒子由小麗撫養,那么小麗就需要盡到撫養和教育的義務,但是小麗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撫養大兒子,而是由小董在撫養兩個兒子,甚至也是長期沒有探望過兩個兒子,可見小麗并沒有盡到一個母親的職責。為了生計而賺錢是必然的,但不能建立在長期不照看孩子的基礎上,孩子的成長是離不開父母的陪伴的。
問題3:為什么二審法院會改判一審法院判決,改判小麗不能獲得大兒子的撫養關系?
律師指出:雖然小麗根據離婚協議的內容能夠獲得大兒子的撫養關系,但是在其和小董離婚后,大兒子實際上是一直跟隨父親小董一起生活,而且五年后大兒子已經八歲了,具有一定的意思表達能力了,其也更愿意跟隨父親一起生活,此時如果變更大兒子的撫養關系,是非常不利于其今后的成長的,因此二審法院在結合新證據的情況下,改判了一審法院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