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在離婚后,兒子跟隨女方跟隨,男方每個月支付撫養費,但是在女方再婚之后,兒子的姓也跟了繼父,于是生父便拒絕再支付撫養費了,女方向法院申請了強制執行。上海離婚糾紛律師強調女方的此種強制執行申請是可以得到法院支持的,因為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義務是法定的和持續的,不會因為子女的姓氏被改變而消滅。
王某與李某因離婚糾紛起訴到法院,審理后雙方調解離婚,婚生子李某某隨母親王某一起生活,李某每月負擔子女撫育費310元。后王某與章某再婚,為方便稱呼和生活,王某將李某某的姓名變更為章某某。李某知道后以兒子更改姓名未經其同意為由拒絕履行支付撫育費的義務。為此,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依法向李某送達了執行通知書與傳票,但李某仍拒絕履行義務。能否對李某強制執行,有兩種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某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監護人王某在未取得另一監護人李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孩子姓名變更為章某某,致使李某拒絕支付子女撫育費,且生效法律文書中撫育費的權利主體也是李某某,不是章某某,所以案件不能強制執行,應裁定中止執行,待雙方對子女姓名問題解決后再恢復執行。另一種意見認為,李某某與李某的父子關系與生俱來,不論李某某是否變更為章某某,都不妨礙父子關系的成立,李某都負有撫育子女的義務,且法院判決己生效,李某應當按期支付子女撫育費。雖然法律文書中確定的撫育費權利主體是李某某,但雙方對章某某就是李某某并無爭議,因此,李某執行過程中拒不履行支付子女撫育費的義務,法院應強制執行。但應告知李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恢復李某某姓名的訴訟。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認為:第二種意見是正確的,李某某雖然被更改為章某某,但是這不影響李某對其的撫養義務,仍然應當按照法院的判決來支付撫養費。至于李某不贊成修改李某某的姓氏,李某可以另行起訴,要求恢復李某某原本的姓氏。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滬律網提示:父母在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通常是一直持續到子女成年為止,這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履行法定撫養義務的體現,此種撫養義務不會受到子女姓氏被修改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