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一則“未婚女五次被結婚案”引起了廣大群眾的關注,在這起離奇的案件背后是公民的個人信息被冒用和濫用的典型個案。最終經過當事人在多地多部門之間來回尋找法律救濟途徑后,這一案件終得以徹底地糾正。
2019年12月,尚某與男友前往所在地婚姻登記處辦理婚姻登記時,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尚某在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間,與五名男子分別在五個地方結婚,故婚姻登記機關拒絕為尚某辦理結婚登記。尚某表示自己根本不認識和她登記結婚的五名男子,也從未去過這五個地方。她和男友向婚姻登記處工作人員一再解釋她從未結過婚,可是,因系統清清楚楚記載了她的五次“婚史”。好在尚某的男友也沒有懷疑她。尚某這五次結婚登記信息集中在2004年和2005年,可那兩年,她一直待業在家,沒有出過遠門,身份證也沒丟過。因為領不到結婚證,尚某陷入無盡的煩惱中。尚某一方面向當地公安機關報警,并積極與五個地方的民政局溝通,請求撤銷相關的婚姻登記。河北省公安機關經調查后,給當地民政部門出具了調查材料,民政局直接撤銷了尚某的兩起結婚登記信息。但其他三地民政局均稱沒有撤銷權限,拒絕了她的請求。無奈之下,尚某分別向各地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經南通開發區法院審理后,于2020年8月判決確認尚某與沈某在如東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的婚姻登記無效,并責令民政局一并刪除尚某的錯誤婚姻登記信息。隨后安徽、山東兩地法院先后作出行政判決和民事判決,確認冒名婚姻登記無效和冒名婚姻關系不成立。憑著這三份“沉甸甸”的判決書,尚某終于證明了自己從未結過婚,和男友再次走進當地民政局,民政局主任親自為他們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問題1:本案中尚某在五個地方被登記的婚姻的法律效力如何?
律師回答到:尚某被他人借用身份登記的五個婚姻既不是有效婚姻,也不是無效婚姻,也不是可撤銷婚姻。首先雖然尚某的個人信息出現在婚姻登記上,但是其系個人信息被他人盜用后登記,而且根據我國一夫一妻制度原則,一個人不可能同時存在多個有效的婚姻,一旦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那么就會構成重婚;其次,根據《民法典》第1051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本案的情形明顯不屬于婚姻無效的情形;最后,根據《民法典》第1052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1053條規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本案的情形也不屬于受脅迫或者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故也不屬于可撤銷的婚姻。
問題2:本案中尚某提起行政訴訟的法律依據是什么?
律師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8條的規定:“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一條: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情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駁回當事人的申請。當事人以結婚登記程序存在瑕疵為由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撤銷結婚登記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尚某被借用身份登記的多個婚姻,確實是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的過程中沒有對當事人的身份進行嚴格的審查,故而導致本案的發生,因此只需要婚姻登記機關撤銷相應的婚姻登記即可。
問題3:本案給我們的啟示是什么?
律師提醒到:隨著網絡時代的不斷發展,公民個人的身份信息也越來越面臨著被他人盜用的風險,進而出現各種各樣的問題,因此一方面我們需要注意保護好自己的身份信息,不透露給任何陌生人,另一方面保護公民個人身份信息和隱私的相關立法也應當進一步推進,形成一整套完善的保護機制和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