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某開了一家婚慶公司,前段時間在給一對新人服務完之后,對方卻表示不愿意結賬,還表示如果要結賬,那么就要扣掉30%的錢,那么婚慶公司該如何拿到這筆錢呢?
司某表示在婚禮開始一個星期前,新郎問酒店的LED大屏能不能用,她當時給新郎說要用LED大屏則要另外收費,是2000塊錢。聽到要2000塊錢,新郎表示不用司某她們的LED大屏,直接用酒店的大屏就好了,結果婚禮當天,典禮開始的時候酒店的LED大屏并沒有使用,一直都是黑屏。這個時候,酒店負責人拿著合同找到司某,說他們根本就不知道新人要用酒店大屏的事,之前根本沒人告訴過他們。婚禮結束之后,司某去找新郎結算尾款,新郎卻不給錢了,不給錢的原因是司某沒有管大屏的事情,讓他們的婚禮不完美。要因為LED大屏這件事來扣婚慶公司的錢,而且也沒有支付這筆錢,司某覺得自己很虧。但是新郎卻說不管是結婚還是做什么,自己要用酒店的LED大屏,婚慶公司是有義務幫自己把這件事去協調的。司某對新郎他們提出的要扣掉尾款的30%不能接受,雙方因此一直無法協調。那么,從合同法的角度看這一糾紛該如何處理呢?
問題1:司某的婚慶公司是否有義務幫助新人和酒店安排LED大屏?
律師回答到:這關鍵是要看司某的婚慶公司和新郎他們所簽訂的協議或合同中是否有明確說明要安排LED大屏的事宜,從上述事實來看,安排LED大屏的事宜在合同中應該是沒有的。在司某的婚慶公司明確表示了要使用其LED大屏的話,則需要另外收費后,新郎則表示不用婚慶公司的LED大屏,而用酒店的LED大屏,但也沒有要求婚慶公司需要提前幫他們安排好LED大屏的事宜,因此司某的婚慶公司并沒有合同上的義務要幫新郎新娘安排好酒店的LED大屏的事宜,是新郎新娘一方自己的原因,導致LED大屏不能提前得到安排。
問題2:新郎一方以LED大屏事宜沒有得到安排為由,而拒絕支付尾款,是否合理?
律師解釋到:依據《民法典》第525條的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后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請求。”雖然新郎一方是在司某的婚慶公司為其婚禮提供完服務后才支付尾款的,但是從履行義務的角度看,這不代表這新郎一方支付款項是一種后履行的義務,而應當和司某的婚慶公司提供服務是一種同時履行的義務。因此新郎一方以婚慶公司沒有安排好LED大屏這一非合同義務為由而拒絕支付尾款,是不合理的。
問題3:司某的婚慶公司應當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認為:新郎一方拒絕支付尾款的理由并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因此其行為可以構成違約,如果司某的婚慶公司確實無法再和新郎一方達成協商的,那么還是建議婚慶公司通過提起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其理由可以是新郎一方不支付尾款的行為構成違約。
問題4:我們應當如何避免像本案中的這種糾紛呢?
律師提醒到:無論是本案中的服務合同,還是其他的合同,例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借貸合同等,合同中對于雙方所需履行的義務一定要清楚明確,合同當事人在簽訂合同時也一定要看清楚自己在合同中所需要履行的義務,因為合同發生糾紛的本質就是對義務履行的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