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舉辦婚禮后就開始同居生活,并且還生育了一個兒子,但是兩人因女方還沒有達到法定婚齡,所以也沒有辦理結婚登記,在兩人感情不合而分居后,男方沒有對孩子的撫養盡到責任,因此女方將男方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擔兒子的撫養費。
黎某因未達到法定婚齡,在與男友劉某按鄉俗舉行婚禮后,便開始同居,并生育一子,后因關系破裂離婚,而孩子的爸爸未盡責任,未婚媽媽黎某將他告上法庭。法院經審理查明:原告黎某與被告劉某同居期間所生兒子由原告黎某撫養,被告劉某按每月300元的標準支付撫養費至兒子十八周歲止,成功替婦女兒童維權。2009年11月,原、被告舉行了婚禮,并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因原告當時未達到法定婚齡,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2010年7月,原、被告非婚生育一子,兒子現隨原告生活。同居生活期間,原、被告因生活瑣事導致雙方關系破裂,并從2011年下半年開始分居生活至今。自2011年7月份起,被告便一直未對非婚生子盡撫養義務,原告遂訴至法院。另查明,被告于2013年11月與他人已辦理了結婚登記。法院認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相關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原、被告未經合法婚姻登記而同居生活,并生育一子,該孩子應享有與婚生子同等的權利,即原、被告雙方均負有對兒子撫養的義務。而自2011年7月被告外出務工起,原告便獨自撫養兒子生活至今,被告對兒子一直不聞不問,未盡撫養義務,且被告現已與他人登記結婚,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