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和張某系夫妻,兩人在結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隨著時間的推移,身為入贅女婿的周某越發感覺到不滿,尤其是在兩人的兒子降生后,因為兒子隨妻子姓,讓被告周某覺得非常窩火,很沒面子。為此,雙方多次發生糾紛,矛盾也逐漸加深。在爭吵數年后,兩人開始分居,從此兩人聚少離多。在分居六年后,不滿的張某向法院起訴離婚。經法院調解后,雙方很快便達成了調解協議:雙方自愿離婚,婚生子由原告張某撫養,被告周某一次性支付30000元撫養費,原告張某則支付生活幫助費60000元給被告周某。
問題1: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入贅”一說?
上海婚姻律師解釋到:“入贅”這一說法實際上是源于中國封建社會時期時的婚姻思想,因為在當時男尊女卑,夫妻結婚后女方就應當是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跟隨男方一起到男方的家庭成員生活,當時甚至還存在著女子出嫁后改姓夫家姓氏的現象,因此如果男方在結婚后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到女方家去生活,那么就是一件有損面子的事,所以說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下,男方對于“入贅”是有些無法啟齒的。
但隨著封建社會成為過去式,男女平等的思想觀念已經深入人心,《婚姻法》在第九條中規定:“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因此,從法律上看,并不存在著“入贅”一說,男方成為女方的家庭成員后到女方家庭中生活,也是一件很正常的事,和女方成為男方的家庭成員后到男方家庭中生活,是沒有任何區別的。
問題2:周某和張某的兒子可以跟隨母親張某姓嗎?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因為受到封建傳統宗族觀念的影響,子女跟隨父親姓至今仍然是一個共識,在很多人看來,如果子女不是跟隨自己姓,那么就不是自己的子女,而且別家人的子女了。但是,這種觀念無疑是不正確的,我們從法律上看,《婚姻法》在第二十二條中規定了:“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只要父母能夠協商一致,那么子女可以跟隨父親和母親中的任何一方姓,并且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是源于血緣關系,即便子女跟隨母親姓,子女和父親之間的關系也不會受到任何的影響。當然,子女出生后,到底是跟隨母親姓還是跟隨父親姓,則需要父母雙方共同協商而定。
問題3:周某和張某因為兒子跟誰姓的問題而分居多年,能否認定兩人的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呢?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到:《婚姻法》第三十二條其四項規定了:“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同時,最新出臺的《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在此基礎上新增了一款內容,即“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因此,在本案中周某和張某因為兒子跟誰姓的問題而產生糾紛,從而兩人分居多年的,應當視為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如今兩人已經分居六年的時間,超過了兩年的時間,屬于法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之一,法院如果調解不成的,也是應當判決準予兩人離婚的。并且,如果這一次法院沒有判決離婚的,兩人又繼續分居的,那么依據《民法典》在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的新規定,再繼續分居一年后,兩人中有一人又起訴離婚的,那么法院也應當是判決準予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