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三大條件:一是自愿、二是子女的撫養作出安排、三是對財產作出處理。男女雙方自愿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出于共同意志而解除,在我國這類離婚請求由婚姻登記機關辦理。
婚姻登記機關在準予登記前需進行審查,也就是說:一是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這是確定準予離婚的最根本的條件;二是雙方對教育已有適當安排,如子女歸誰撫養、撫養費如何負擔,給付的期限和辦法等;三是雙方對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如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以及離婚后一方是否需給予另一方經濟幫助等。上述三條是辦理離婚登記的必備條件,沒有處理好這些問題不得準予登記。如果男女雙方確實自愿離婚,只是對子女撫養問題及財產問題有爭執時,應由人民法院按訴訟程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