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法律規定了二審終審制。
所謂二審終審制,就是無論什么訴訟,最多經過兩級人民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訴訟不能再繼續打下去。 地方任何一級人民法院審判一個尚未審判過的案件,這一審判過程就叫做第一審。第一審法院作出的第一審判或裁定,并不是立即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裁定(不允許上訴的裁定除外) 。當事人不服第一審判決、裁定,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請求上級法院重新審判,糾正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或裁定中的錯誤。人民檢察院對于自己提出公訴的案件,認為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有錯誤,也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起訴,要求重審,糾正錯誤。第一審人民法院的上一級法院,根據當事人或公訴機關的上訴或抗訴,對已經審判過的案件重新審理,重新判決,這一審判過程就稱為第二審。法律規定第二審的目的,是借助第二審,發現和糾正第一審的錯誤,仍然會有當事人對第二審判決、裁定不服,但是第二審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或裁定,是終審的判決和裁定,到此為止,訴訟的處理就結束了,當事人不能再向上級法院提出上訴,請求重審。如果當事人對第二審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不服, 只能申訴,不能上訴。申訴不影響第二審判決或裁定的法律效力。 需要注意的是,一場訴訟最多經過兩級法院的處理便告終結,并不是說每一個訴訟都要經過兩級法院的處理才結束。當事人對第一審人民法院所作的判決、裁定, 無論是否滿意,在上訴期內未提出上訴,刑事案件中的人民檢察院也未提起抗訴,期限界滿,判決、裁定就發生法律效力,這樣就不再發生第二審的問題。
另外,有些案件中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達成了協議,雙方當事人一旦收下了人民法院的調解書,調解書立即生效,也不會再發生第二審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