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戀愛期間,男方幫助女方償還了一筆債務,但是當男方向女方催要代還款項時,女方卻認為這是男方給自己的無償贈與,自己不需要償還,于是男方便將女方告上了法院,法院認定涉案款項屬于婚約財產,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婚約財產是屬于附條件的贈與,在男女雙方沒有實現婚約的情況下,婚約財產是需要返還的。
原告莫某和被告鄒某在2014年3月至11月期間是戀人關系,在兩人戀愛之前,鄒某向案外人墻某出具借條借款79000元。2014年4月到5月期間,原告莫某先后向案外人墻某轉賬兩次共計78000元,用途載明:鄒某還借款。同時,墻某出具收條一張,載明鄒某還清墻某借款。2019年3月1日,原告通過電話向被告催要其代被告償還的墻某借款78000元,被告表示等經濟寬松了償還。鄒某主張案涉 78000 元系二人戀愛期間,莫某自愿幫其償還借款,系無償贈與。莫某主張案涉78000 元是給付的婚約財產,屬于附解除條件的贈與,現雙方締結婚約的目的沒有實現,鄒某應當返還。法官表示,雖鄒某主張案涉款項系莫某對其的贈與,但并未舉示相關證據證明莫某有過幫其清償債務系無償贈與的意思表示,且鄒某在莫某一審中提交的通話錄音中明確承認經濟寬裕后將會償還案涉款項,鄒某的主張無事實依據,莫某在雙方戀愛期間幫鄒某償還了大額債務,并保留鄒某向他人借款的借條,并非無條件的贈予,不同于情侶戀愛期間小額贈與性質,故案涉款項 78000 元應為婚約財產。后雙方未進行結婚登記,故鄒某應當予以返還。
上海婚姻律師指出:本案的婚約財產可采用法律對彩禮的規定來處理,因為婚約財產也是屬于以結婚為條件的贈與,在原被告沒有登記結婚的情況下,婚約財產的目的沒有實現,因此被告應當返還原告涉案的款項。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婚約財產和彩禮的性質一樣,都是附有條件的贈與,該條件為給付婚約財產或者彩禮的一方和受領的一方形成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即登記結婚,當雙方尚未登記結婚的,相關的婚約財產和彩禮就應當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