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因為贍養的問題將繼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承擔贍養責任,但是法院認為老人和繼子之間并沒有形成撫養教育關系,繼子沒有法律上的贍養義務,因此駁回了老人的訴訟請求。上海婚姻律師解釋到,繼子女需要贍養繼父母的前提是繼父母在繼子女年幼時進行了撫養和教育,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
王某英與姚某明系夫妻關系,姚某明在與王某英結婚前與他人育有一子姚甲。姚甲從出生后一直隨祖父母共同生活,后參軍、參加工作,其間王某英偶爾和姚某明一起去看望姚甲,并在某些方面向姚甲提供經濟幫助。王某英與姚某明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姚乙、姚丙,均已成年。姚某明于1998年2月去世,王某英與姚某明名下各有住房一套,王某英現每月有退休工資3000余元。去年2月,王某英將姚甲訴至南通市崇川區人民法院家事法庭,要求姚甲履行贍養義務,每月支付其生活費、醫藥費等。法庭上,王某英辯稱,自己年老體弱多病,而被告從參加工作后就沒給原告花過一分錢,對原告的生活不聞不問。姚甲則辯稱,自己從出生至成年一直隨祖父母生活,由祖父母撫養教育成人,原告從未管過被告生活、學習、工作、成家等任何事宜,請求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崇川區法院家事法庭經審理認為,姚甲從出生至成年一直隨祖父母生活,由祖父母撫養教育成人,原、被告之間未能建立真正意義上的撫養教育關系,故原告無權要求姚甲履行贍養義務,遂判決駁回了王某英的訴訟請求。王某英不服,向二審法院提起上訴。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維持了原判。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繼父母要求繼子女履行贍養義務的前提是繼父母對繼子女在其未成年時履行了撫養教育關系,在本案中,姚甲一直隨祖父母生活,和王某英沒有共同生活過,即使王某英曾和和姚某明在某些方面向姚甲提供經濟幫助,這也達到撫養教育的程度,因此姚甲并不需要對王某英承擔贍養義務。
《婚姻法》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滬律網指出: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如果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那么其關系就等同于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繼子女在繼父母年老后也需要承擔贍養的義務。但若未形成撫養教育關系,那么繼子女對繼父母就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即使需要贍養,也是一種道德上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