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解決的兩大關鍵問題?協議離婚中的離婚協議涉及兩方面的問題,一為財產,二為子女。
1、關于財產
解釋(二)第八條是這樣規定的,“離婚協議中關于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同時規定,“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因此在夫妻雙方辦理協議離婚后,如果有一方提出對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內容進行更改,有兩種途徑可以解決:第一,雙方就財產分割協商變更;第二,在協議離婚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如果法院查明當時所訂立的財產分割協議屬自愿,則會駁回訴訟請求,提起訴訟的一方將承擔敗訴后果。
2、子女問題
對于權的變更,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沒有時間限制,但需要在子女成年之前提起,如雙方自愿變更,只需要簽訂協議,辦理戶口變更即可,反之則需要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