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詢:
在與丈夫辦理離婚時,我們在電話中口頭協議女兒共同撫養,協議由他起草,但當他把協議書拿給我看時,變成女兒撫養權歸他,撫養費一人一半,與當初的口頭協議的原意不同。我不同意,要求重新把女兒撫養權歸屬大家,輪流撫養,但他不同意,態度還非常惡劣。在這個情況下,我是否應該上法院訴頌離婚呢?手續應如何辦理呢?
我與他條件相當,大家收入差不多,也沒有共同財產,各自也沒有房產,他是出租車司機;我在國有企業工作,有十幾年工齡,是正式員工,職位屬于中級技術員;學歷我是大專生,他是初中生;女兒今年3歲,平常我上班要三班倒,一個月大概休息15天,我希望在我休息時女兒由我帶,我上班時由我家婆帶;請問,我爭取女兒的撫養權勝數有幾大呢?
律師答復:
你們可以去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必須簽訂書面的離婚協議,并給民政局留底一份;假如你不同意對方的離婚條件,也可以選擇訴訟離婚,如果你能夠證明自己對撫養孩子更有利,法院把孩子判給你撫養的可能性會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