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無證駕駛大貨車發生交通事故后,為了逃避法律的責任,竟然找同車的人頂包,結果兩人雙雙獲刑。日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處周某斌有期徒刑三年,包庇罪判處林某俊有期徒刑三年。上海交通律師強調到,交通事故無小事,莫要逃避法律的責任,否則罪加一等,后悔莫及。
2018年12月,沒有獲得駕駛證的周某斌駕駛一輛動性能不良的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重型倉柵式半掛車,滿載一車瓷磚從江西省開往福鼎市龍安開發區。在店下鎮某三岔路口時,周某斌碰撞同向由被害人鄭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導致鄭某當場死亡。停車后,周某斌馬上叫醒在駕駛室臥輔休息的林某俊,要求其代為頂包,并改從副駕駛座下車檢視。林某俊向公安機關報案后,周某斌則在路邊觀望,并隱瞞自己在事故現場的事實。事后,二人以林某俊為駕駛員、周某斌為車主的名義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賠償協議。但在交通肇事刑事偵查期間,公安機關從事故發生路段的監控中發現“端倪”。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某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規,無證駕駛不符合技術要求的機動車在道路上發生致一人死亡、其負事故全部責任的交通事故,其行為已構成交通肇事罪;林某俊明知周某斌無證駕駛機動車發生致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仍然為其隱瞞事實并作虛假證明,幫助其逃避法律追究,其行為已構成包庇罪。法院結合兩人肇事后隱瞞事實和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等情節,遂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上海交通律師表示:本案中,周某斌為實際駕駛員,為實際的交通肇事者,林某俊給周某斌頂包,意圖讓周某斌逃避法律的責任,其行為已經構成包庇罪,即使被公安機關查清事實,林某俊也構成包庇罪的既遂。
《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證明包庇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款罪,事前通謀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滬律網提示:包庇罪是指行為人明知犯罪分子的情況,而向司法機關作虛假的證明,為其掩蓋罪行,或者幫助其隱匿、毀滅罪證、湮滅罪跡,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本案中林某俊幫助周某斌逃避交通肇事的責任,構成包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