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兒子身患疾病,夫妻倆鬧矛盾后離婚,兒子由父親撫養,母親需要定期支付撫養費,但是母親在離婚后五年內都對兒子不聞不問,也沒有支付撫養費,于是父親和兒子將女方告上了法院。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一方需要支付撫養費,生活困難等客觀問題不應該是不支付撫養費的理由。
2010年9月,史某與李某結婚,婚后育有一子小濤,但小濤自幼體弱多病,生活不能自理,夫妻雙方多次因孩子健康問題發生爭執,矛盾不斷升級,最終,史某和李某于2014年協議離婚,雙方約定小濤由父親李某撫養,母親史某每月支付撫養費800元,直至小濤18歲為止。但是,離婚后的史某對兒子小濤不聞不問。據了解,小濤目前為一級多重殘疾,已經9歲的他從未上過學。而史某于2016年再婚,并于2017年與第二任丈夫生下一子。因史某始終未盡到撫養義務,李某作為小濤的法定代理人將史某訴至法院,要求史某支付撫養費,法院支持了小濤的訴訟請求。今年1月,小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經過走訪調查,執行法官發現被執行人史某一直住在娘家,在她母親開的餐館工作。根據小濤父親提供的線索,在房山區羊頭崗村某餐館,執行法官見到了被執行人。“小濤是你的親生兒子,無論你與李某的婚姻狀況如何,你都應該盡到撫養義務。況且對于孩子的撫養費問題,法院有判決,你要盡你所能履行義務。”法官說到。“我不是不養我兒子,他也是我生的,但是我現在沒工作,沒錢,你們要抓我就抓我吧,我什么也沒有。”面對執行法官的詢問,史某態度生硬。“你現在的丈夫是干什么的?”“他沒有正式工作,就是平時各處打打短工,掙些錢,而且現在我們還有一個兒子要養,根本沒有錢再養小濤。”“我們考慮到你還有一個孩子需要撫養,暫容你幾天,你想想辦法。”走之前,執行法官要求史某3天后再來法院。3天后,史某雖如約來到法院,但仍舊是老態度,且聲稱自己目前懷有身孕,經過醫院檢查,史某并未懷孕。這一次,被執行人史某因拒不履行生效判決、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拒不報告財產情況,被拘留15日。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父母離婚后,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仍然存在,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的義務,尤其是像本案中的小濤身患疾病,如果再得不到母親的撫養,今后的生活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因此法院必須要加強執行的力度,保護好小濤的利益。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第三十七條: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滬律網提示:本案中,史某以自己再婚后又生下一個兒子需要撫養,生活困難為由,拒絕支付對小濤的撫養費,但是這種消極逃避撫養義務的行為,無論是從法律還是從道德上看都是不應該的,法院最終采取拘留的處罰是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