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的民間婚約中,男方往往會給女方一定數量的彩禮,而這筆錢在兩人分手或者離婚時,常常會成為矛盾所在。不久前,一對新婚的小兩口在鬧離婚時,就因為10萬元彩禮該不該返還而鬧上了法院。上海離婚律師指出,彩禮的返還需要出現法律規定的三種情形。
王立農與李婷在2017年1月下旬登記結婚。結婚時,王立農給了李婷10萬元彩禮,李婷用彩禮購買了些婚慶用品及生活必需品。可3月初,兩人因瑣事產生矛盾鬧起了分居。王立農向東寧市法院起訴離婚,但李婷始終不同意,法院認為雙方感情并未破裂,未予準許。前不久,王立農再次起訴離婚,并要求李婷返還彩禮10萬元。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開庭進行審理。庭審過程中,被告李婷表示同意離婚,但不同意返還彩禮。而本案的焦點正是王立農是否可以要求李婷返還彩禮。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立農第一次起訴離婚被人民法院駁回后,夫妻二人一直沒有再共同生活,現原告王立農又起訴離婚,被告李婷也同意離婚,原告、被告雙方已無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徹底破裂,故原告王立農要求與被告李婷離婚的訴訟請求應予以支持。結婚前,原告王立農給付被告彩禮10萬元,數額較大,原告、被告二人婚后僅共同生活了一個多月,時間較短,被告李婷應適當返還部分彩禮。結合被告李婷為結婚已花費部分彩禮的事實,判決被告李婷返還彩禮款4萬元。判決后,雙方均未上訴。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的雙方當事人雖然在結婚后共同生活了一個多月,但是這一個月的時間并沒有讓雙方當事人形成穩定的感情,最終出現感情破裂導致離婚,因此判決被告酌情返還原告部分彩禮是合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提示:男方要求女方在離婚時返還彩禮,如果存在共同生活的事實,法院往往不會支持男方的訴訟請求,但是如果共同生活的時間過短,婚姻關系維持的時間較短,法院為了保證公平公正,往往會支持男方的部分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