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情侶在訂婚后共同生活了一段時間,最終因為感情不和而分手,男方便向法院起訴,主張女方返還彩禮,法院從實際出發,考慮到返還全部彩禮對女方有失公平,所以最終判決女方返還部分彩禮即可。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彩禮是否能夠返還,需要結合是否登記結婚以及是否有共同生活的事實等因素。
2017年7月,李某某與張某相識后自由戀愛,后經雙方父母的同意,于2017年11月23日舉行訂婚儀式,在儀式上,李某某給付張某彩禮31800元。2017年12月16日,雙方舉行婚禮儀式,但一直未到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婚禮后,因兩人缺乏了解,生活環境、生活習慣不同導致經常為瑣事爭吵,最后分手。李某某訴至山東省臨沂市蒙陰縣人民法院,要求張某返還彩禮31800元。蒙陰法院經審理查明,在訂婚儀式上,原告給付被告彩禮31800元,但一直未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并因感情不和自行解除同居關系。被告與原告在共同生活中用上述彩禮購置了空調等電器及其他物品,共花費28497元,現都由原告占有使用。被告懷孕后流產,入蒙陰縣中醫醫院治療,花醫療費等2448.17元。法院認為,原告按照農村習俗給付被告彩禮31800元,系為與被告建立婚姻關系而有條件給予的財物。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彩禮是否返還應以雙方是否同居生活為標準,本案原、被告雖然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已按照當地風俗舉行婚禮并共同生活。另查明,雙方同居生活致被告懷孕流產,給被告身心造成一定影響,雙方共同生活,被告用原告給付的彩禮購置的物品,由原告占有使用。綜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全額返還彩禮的請求,顯失公平。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返還原告李某某訂婚彩禮850元。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提示:本案中雖然雙方當事人沒有登記結婚,形成真正的夫妻關系,彩禮的目的沒有實現,原告可以主張被告返還彩禮,但是雙方當事人共同生活過,有一定的感情基礎,返還全部的彩禮略有不當。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滬律網指出:婚姻法在實施以后,就不再承認事實婚姻,舉行婚禮并且同居共同生活,從法律上看并不能形成夫妻關系,只有在民政局登記結婚才能形成為法律所認可的夫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