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母和繼父結婚后又離婚,繼子仍然照顧著繼父,當繼父去世后,繼子想繼承繼父的遺產,卻犯了難,因為生母和繼父離婚,繼子有沒有繼承權還是個問題。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指出,針對這種情況,我國法律雖然沒有明確的規定,但是規定了多種預防糾紛的方法,比如繼父母可以通過生前訂立遺囑的方式將財產遺留給繼子女,這樣就可以避免因婚姻關系破裂導致繼父母子女之間繼承權的喪失。
萊山公證處接待了一例涉及繼子女繼承權的公證咨詢。申請人姜某稱四十多年前,其生母與生父離異,生母帶著他們四個還未成年的兄弟姐妹嫁給了繼父蘇某,當時蘇某也是再婚,但并無子女。幾年前姜某的生母因與繼父蘇某感情不合離異,此后都是姜某負責接濟照料蘇某的日常生活。幾天前,蘇某突發疾病死亡,留下一套房產,姜某的三兄妹均自愿放棄繼承,因而姜某想要辦理公證將該房產過戶到自己名下。根據我國繼承法律規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已形成扶養教育關系的,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對生父母與繼父母婚姻關系解除后,繼子女對繼父母的繼承權并沒有明確規定,公證員認為姜某的公證申請于法無據,不應受理。但姜某畢竟對其繼父蘇某進行了贍養扶助,無法繼承財產未免情理不公。《繼承法》規定繼承人以外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可以分得適當遺產,姜某可依此為據通過司法途徑獲得救濟。
上海遺產繼承律師提示:本案中,姜某和蘇某形成了事實上的扶養教育關系,從法律上看,姜某和蘇某的關系等同于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所以當姜某的生父和蘇某離婚后,姜某仍然應當是蘇某的子女,在蘇某去世后,從繼承法的原理看,姜某應當享有遺產繼承權。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滬律網指出: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的關系根據是否形成扶養教育關系分為兩類,形成扶養教育的繼父母子女關系等同于親生父母子女關系,未形成扶養教育的繼父母子女關系只是姻親關系,并不存在真正的父母子女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