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在離婚分割財產的時候,約定一方凈身出戶,真的能和此前的婚內財產關系撇的一干二凈嗎?凈身出戶的這一方又是否還需要對婚內的債務負有償還責任呢?上海離婚律師指出若該債務確系夫妻共同債務的,債權人也可以向凈身出戶的這一方主張償還責任,同時凈身出戶的一方可以通過離婚協議向另一方追償支付的債務。
2017年,惠某與張某經法院調解離婚,雙方約定所有夫妻共同財產均由惠某享有,所有夫妻共同債務也均由惠某承擔。2018年8月,惠某的姐姐將惠某及張某訴至法院,要求其二人共同償還借款3萬元。張某在庭審中抗辯,其與惠某已經離婚,該筆債務在離婚時已經作出處理,由惠某承擔,故其不承擔該筆債務。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離婚時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的約定是夫妻內部約定,不能對抗其他債權人,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共同清償。據此,法院判令張某與惠某共同向債權人償還該筆債務。法官庭后表示,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婚姻法司法解釋中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上述規定表明,雖然雙方離婚時可以約定如何清償債務,但夫妻之間的債務承擔約定只在夫妻之間有效,不得對抗合法債權。離婚時,當夫妻的共同財產不足以清償共同債務時,不管夫妻雙方的內部約定如何,夫妻雙方都負有全部清償的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全部清償。一方全部清償了債務后,有權要求對方按照離婚協議約定,償付其所應承擔的份額。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男女雙方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協議只能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拘束力,債權人作為第三方,不受離婚協議中的內容的拘束,因此債權人可以對離婚后的任何一方主張其償還夫妻共同債務。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關于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滬律網提示: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只有該債務確系夫妻共同債務的前提下,債權人才可以主張任何一方償還債務,隨著關于夫妻債務的司法解釋的出臺,對夫妻債務和個人債務的界定變得明確,法院在審理時要尤其注意這一點,而不能簡單地將婚內的所有債務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