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紹協議離婚的注意事項,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既方便、省時、又不麻煩,的確是解除婚姻關系的好途徑。但是要注意書寫離婚協議書,尤其是關于離婚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等問題。
2011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們生活方式也變的多元化,由于生活理念的千差萬別,精神層面的不同追求,夫妻雙方的意見有了很大的分歧,溝通產生障礙,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及時解決,將會擴大為夫妻雙方的矛盾,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最終分道揚鑣,選擇離婚。離婚的方式主要有協議和訴訟兩種方式。究竟是協議離婚實用,還是訴訟離婚能夠解決問題,這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相比,既方便、省時、又不麻煩,的確是解除婚姻關系的好途徑。
然而有些離婚協議書中卻隱含著非常可怕的陷阱,其中有些是較為隱蔽的,而有些卻是非常明顯的,按理說這樣的離婚協議書根本不應該不被注意,但是實際生活中,人們卻忽略了一些細節,直到離婚的時候,再想反悔也來不及了。當事人雖然極力回憶簽訂協議時的情景,并列出了一大堆不是本意的理由,但最終都由于缺乏證據而不被法院采信。
律師為了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當事人的利益,盡管也是使盡渾身解數,但因缺乏證據,最終也是無力回天。要避免協議離婚的不利因素,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一、簽訂離婚協議時,一定要考慮清楚,是否是自己真實的意思表示。
因一時之氣,一方答應另一方無理的要求,簽訂了離婚協議,致使不想離婚的一方事實上已與另一方離婚,追悔莫及。夫妻雙方結婚后,因為家庭瑣事經常爭吵,這本來是件非常正常的事情。可這有可能成為雙方離婚的主要理由,一方提出與另一方離婚,另一方以為是一時之氣,就在一方擬訂好的離婚協議上簽字,這使另一方百口莫辯,有理說不清。訴訟離婚對于感情是否破裂的證據要求較嚴謹,在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的情況下,一般不能作為感情破裂的依據,雙方也不會因一時爭吵而被判離婚。
二、關于財產分割的約定。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果對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作出了約定,該約定明顯利于一方,在雙方簽字后便具有法律效力。事后,另一方如果發現該協議是受蒙避所簽,想要追回一部分財產,就會發現取證非常困難。訴訟離婚中,雙方如果不同意調解,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平均分配,一般不存在一方利益明顯受損的情況。因此,在協議離婚時,夫妻雙方要慎重考慮財產如何分割,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綜上所述,夫妻雙方選擇協議離婚時,因根據自身的情況,慎重處分夫妻共有財產、小孩扶養等問題,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及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