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最終向法院提起了離婚,但是兩人對女方在分居期間購買的一塊翡翠原石加工成的翡翠飾品的分割產生了糾紛,一邊是女方認為是其的個人財產,另一邊是男方認為這屬于兩人的共同財產,那么究竟如何認定呢?上海離婚律師解釋到只要還沒有登記離婚或者法院判決離婚,雙方的共同財產就還是共同財產,并不會因為分居而成為個人財產。
趙某和李某2008年9月結婚,2016年2月因感情不和分居,2018年9月趙某起訴要求離婚。雙方對子女撫養及共同債務等問題并無爭議,但丈夫李某認為妻子的一套翡翠飾品是婚姻存續期間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要求進行分割。趙某認為這是夫妻分居后用自己的收入購買的原石制作而成,分居后雙方收入就由各自管理使用,而且珠寶首飾是女性的專屬用品,因此這套首飾是自己的個人財產,不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院查明趙某6月以人民幣8800元購買了一塊翡翠原石,切開后制成一套翡翠飾品,價值約人民幣18萬元。法官們對此存在兩種不同的觀點:第一種意見認為,《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屬夫妻一方的財產。珠寶飾品由妻子專有使用,具有人身依附性,不應當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第二種意見認為,婚后購置的貴重首飾,雖屬個人使用,但人身依附性并不強烈,并非“生活用品”,也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上海離婚律師認為:趙某的這套翡翠飾品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依法分割,因為在婚姻法中分居并不會終止婚姻關系,分居期間仍然屬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那么在婚姻存續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原石及升值收益應當認定為共同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四條: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滬律網提示:本案中的翡翠首飾雖然是趙某專用的,但是不應當屬于“生活用品”,因為要屬于一方專用生活用品必須符合專用和生活用品兩個條件。因此,從這一個角度看,上述案例中的翡翠首飾也不屬于趙某的個人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