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東陽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但是雙方離婚的原因不是一方出軌,也不是感情破裂,而竟然是因為水土不服,水土不服也可以是離婚的原因嗎?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在訴訟離婚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關鍵的因素,但是夫妻感情沒有破裂,而因其他的客觀原因無法再一起生活,那么法院也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進行離婚。
哈爾濱人蔣女士與東陽人金先生都是50后,均處于離異狀態,兩人都和年輕人一樣喜歡上網。2018年下半年,蔣女士通過某聊天平臺與金先生相識,兩人因為相同的興趣愛好逐漸吸引到一起。2019年春節前,金先生奔赴哈爾濱與蔣女士見面,兩人一見鐘情,蔣女士也不嫌棄金先生身帶殘疾,與其領了結婚證,并在領證后隨金先生一起回浙江東陽共同生活。但命運似乎與他們開了一場玩笑,蔣女士到東陽后長期水土不服,每日嘔吐以至無法下床,去看了多次醫生也是無濟于事,雙方向往的美好生活突遭晴天霹靂。蔣女士經過慎重考慮,于2019年4月份向東陽市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來開庭的當日,蔣女士甚至還有嘔吐的癥狀。金先生無奈表示同意離婚,尊重蔣女士的決定,雙方最終達成調解。雙方均表示,結親一場,雖不能做夫妻,但以后仍是親人。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蔣女士和金先生的感情基礎尚好,但是因為地域的問題導致蔣女士長期水土不服,嚴重地影響了正常的生活,這雖然不是感情破裂的原因,但是已經對正常的夫妻生活造成影響,最終經過法院調解離婚也是無奈之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滬律網提示:婚姻法及相關法律對夫妻感情的認定雖然較多,但是也沒有將各種情形都羅列出來,但這并不影響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法院在審理離婚訴訟時會從主客觀因素綜合考慮,進行調解或者調解不成的進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