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與前夫結婚 不到一年,便發現其前夫是乙肝大三陽患者,之后她提出離婚,其前夫同意離婚但要求她全部返還彩禮。而王某則認為,李某婚前隱瞞病情。之后王某起訴到法院,經法院及律師努力,以調解離婚結案。案中,王某前夫雖然患有乙肝大三陽,但是這種病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避免傳染的,如果只以這一個理由要求法院判決離婚,顯然是不合理的。
王某(女)與李某(男)結婚不到一年,王某發現李某是乙肝大三陽患者,王某提出離婚,李某同意離婚但要求返還彩禮,李某因結婚給付王某彩禮7萬余元,李某要求全部返還。王某認為,李某婚前隱瞞病情屬于欺詐行為,李某的欺詐行為給王某極其家庭物質上、精神上帶來了極大的傷害,李某應當賠償王某的精神損失并不同意返還彩禮。兩人協商不成,王某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母嬰保健法》和《傳染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乙肝大三陽患者不屬于法定禁止結婚的情形。另外,由《婚姻法》及《解釋二》規定,最后,在律師和法官的共同努力下,通過做雙方當事人的工作,最后本案以調解離婚結案,王某自愿退回李某彩禮2萬元,李某將王某的嫁妝返還。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解析:司法實踐中,法院如果遇到是第一次起訴離婚 ,且一方當事人堅決不同意離婚的案件,一般都判決駁回原告關于離婚的訴訟請求。這種做法是從穩定婚姻 家庭的角度考慮,為了防止草率沖動型離婚,具有一定道理。夫妻感情問題涉及方方面面,法院判決駁回原告關于離婚的訴訟請求,給雙方當事人一個冷靜期,也許可以起到挽救婚姻的作用。
《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賠償:(一)有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的;(三)實施家庭暴力 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本案不屬于以上任何一種情形,因此不能要求精神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 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卻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滬律網提示: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的時候,會考慮影響夫妻雙方感情的方方面面的因素,不會僅憑單一的理由就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