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妻子要求離婚,為了孩子他死活不肯,王某和章某都是蒼南人,經人介紹兩人于2006年登記結婚,一年后,兩人有了兒子。孩子乖巧可愛,王某很是疼愛,王某的家人也把孩子視作珍寶,寵愛有加。“家里有什么好吃的,都先給孩子吃。無論是吃的還是穿的,我們都盡最大的努力,給他最好的。”對王家人來說,沒有他求,只要孩子開心健康長大就好了。
然而,因為各種原因,王某和章某聚少離多。去年10月,妻子章某向法院起訴離婚。“我不想離婚,我覺得我們感情不錯,我也很愛孩子,希望能給孩子一個完整的家。”王某堅持認為,自己的這段婚姻還沒有到離婚的地步。如婚姻確實已無法挽回,王某提出了唯一的要求:兒子由自己來撫養(yǎng)。然而,章某卻始終不同意放棄孩子。其實兩年前他就知道孩子不是親生,因為愛孩子他將痛苦埋在心底。即便僅僅是為了孩子,也不能離婚。
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范俊峰律師認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yǎng)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yǎng)扶助的義務。”本案中王某明知孩子不是自己親生的,仍然疼愛有加,無疑是一個心地非常善良的人,我們也有理由相信他會是一個好父親。但是,從法律層面來講王某和孩子并沒有血緣關系,也就無權爭取孩子的撫養(yǎng)權。法院只能將孩子的撫養(yǎng)權法判給章某。
范俊峰律師還為我們整理了在離婚時,孩子撫養(yǎng)權的處理方式:
1、協(xié)議處理孩子的撫養(yǎng)權
離婚家庭的子女隨父方生活還是隨母方生活,可以由雙方在離婚的時候協(xié)商決定。如果雙方是協(xié)議離婚,應在離婚協(xié)議書上寫明關于子女隨哪方生活。
在離婚之訴中,如果雙方就子女撫養(yǎng)問題達成協(xié)議,一般法院會尊重其協(xié)議,但是雙方協(xié)議由父方或母方撫養(yǎng)子女對子女正常生活有嚴重不利的除外。雙方協(xié)議輪流撫養(yǎng)子女的,應該尊重雙方協(xié)議。
2、子女不足兩周歲孩子的撫養(yǎng)權
如果離婚家庭有不足兩周歲的子女,那么考慮到子女較小,更加需要母親的照顧,有的可能尚處于哺乳期,所以法律規(guī)定離婚后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
但如果母方有特殊原因,實際上不能或不愿撫養(yǎng)子女的可以隨父方生活。特殊原因主要是指: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母方有撫養(yǎng)條件不盡撫養(yǎng)義務等。
3、子女在兩周歲以上孩子的撫養(yǎng)權
離婚家庭的子女在兩周歲以上,且雙方同爭子女撫養(yǎng)權的,法院應同等的考慮雙方的情況,看子女隨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長。
子女隨父母中其中一方時間較長,對這一方較有感情,則孩子應隨這一方生活;子女隨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中一方生活時間較長,或與之感情較深,也可以作為決定子女隨父方還是母方生活的理由。法院在調節(jié)或判決的時候會考慮到這個因素,如果子女與祖父母關系較密切,那么一般判決隨父方生活,相反,則隨母方生活。當然這是在雙方其他條件均等的情況下。
如果某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有吸毒、偷竊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況,那么子女自然不適于與之一起生活。
另外還要考慮父母雙方哪方更需要孩子。例如,其中一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已經喪失生育能力,那么在這方撫養(yǎng)孩子無不利因素時,應優(yōu)先考慮這一方;再如,一方沒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則應優(yōu)先考慮前者。
4、子女在十周歲以上孩子的撫養(yǎng)權
在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別是非的能力,所以在離婚案件中,處理子女隨誰生活的問題上,應考慮到子女的個人的意愿。但是這并不是說十周歲以上未成年子女可以隨意選擇隨誰生活,法院一般在父方母方同爭撫養(yǎng)權,且雙方都具有撫養(yǎng)子女的條件時,才考慮子女個人的意見。
對于成年子女隨哪方生活的問題,法院則會更多的考慮子女的意見。
小編說法:
對于本案,雖然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雙方離婚后,沒有撫養(yǎng)權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權利。探望的方式、時間,由父母雙方協(xié)定;協(xié)議不成,由法院判決。但是,一來,孩子母親不同意孩子父親一方去探望;二來,從法理上說,在本案中,孩子不是親生的,男方也就不享有探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