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離婚,是指婚姻當事人因不能就離婚或離婚后的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達成一致意見,而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由人民法院作出調解或判決的離婚制度。
1、訴訟離婚的請求權
為充分貫徹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并奉行自由離婚主義,因而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提出離婚訴訟。論其是否有過錯,在離婚訴訟的請求權上雙方是平等的。
2、離婚訴訟的程序
(1)調解 相較兩岸離婚立法,對于訴訟離婚制度,都主張調解是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只不過大陸在審理過程中調解,而臺灣是在審理前調解。臺灣民事訴訟法第577條規定,“離婚之訴及夫妻同居之訴,于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
(2)判決
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判決是否準予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是否“感情確已破裂”。對于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婚姻法》規定:<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2年;<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此外,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亦應準予離婚。
責任編輯:柯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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