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近六旬的一對夫妻,妻子懷疑丈夫在外面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便到丈夫的單位去鬧,把這事兒鬧大了,這讓丈夫很難堪,兩人一言不合,丈夫便向法院起訴離婚,法官經過調解,老人的態度還是很堅硬,法院最終還是判決不予離婚。上海離婚律師指出訴訟離婚中,一定要達到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程度,法院才會準予離婚。
原告蔣軍(男,化名)和被告王芹(女,化名)于1977年登記結婚,婚后生育一兒一女,兩人夫妻關系尚好,還共同出資購買了村子的集體房屋十余間。直到2012年的一天,妻子王芹突然帶著人找到蔣軍單位,按照庭審時蔣軍的說法,妻子說他和某女有不正當關系,當天是叫了人來單位找他“興師問罪”的;而王芹則辯解說當初去單位找蔣軍是叫他回家,并不是去鬧事的。后來事情的發展也因這次事件鬧得紛紛揚揚,街坊鄰里議論紛紛,這件事也傳到了蔣軍單位的上級部門,紀檢部門派人下來核查,結論是查無實據。可夫婦之間從此就有了心結,矛盾日積月累,集聚在雙方心中多年的怨氣終于再次爆發。在法庭上,蔣軍說“死都要離婚”,而王芹說“死都不離婚”,雙方又翻出陳年舊賬,質問對方的種種不是,完全沒有了夫妻情分。其實,早在2013年原告蔣軍就向丹鳳法院訴請要求離婚,后又撤訴。而在本次庭審前,本著勸和不勸離的立場,辦案法官邀請雙方家人一起對兩位老人進行了多次背靠背式的訴前調解,但始終未能如愿。“堅決不跟她再過啦,見到她我的心臟病就犯了,再這樣下去非把我氣死不可!”倔強的蔣軍說。“堅決不同意離婚,他仗著有退休金,一個人過得逍遙自在,從來沒有考慮過我,我就是讓他美夢做不成,絕不給那個女的“騰位子”,王芹也生氣地說。鑒于原告蔣軍在本次訴訟中未能向法庭提供有效證據以證明其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加之被告王芹當庭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丹鳳法院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蔣軍要求與被告王芹離婚的訴訟請求,并于7月23日向原、被告雙方送達了本案民事判決書。在宣判時,原、被告均表示對判決結果沒有意見,只是原告蔣軍說,盡管法院本次判決不準他們離婚,但他下來還要搜集證據繼續打離婚官司,只要他不死,一定要把離婚訴訟進行下去。至此,這起六旬老人離婚的案子一審算是結束了。
滬律網提示: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中的關鍵判斷依據之一,在認定時法院需要先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并且一方存在過錯的,應當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個案中的認定,要視情況而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夫妻二人的婚姻已經持續了幾十年,只是因為不信任而鬧起了矛盾,原告也沒有拿出足夠的證據證明兩人的感情確實已經破裂,法院判決不予離婚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后面的夫妻生活如果想要平和地繼續,就需要雙方都相互信任彼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