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需要向兩個妹妹支付一筆拆遷款,判決下來后哥哥遲遲不履行,妹妹通過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這筆拆遷款,執行前一天,哥哥卻和嫂子離婚了,并且財產都轉移給了嫂子,并匯給了哥哥的繼女,法院審理后認定哥哥存在惡意逃避執行的嫌疑,便將其司法拘留。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借離婚轉移財產,從而來逃避債務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應當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2018年3月,房山法院判決那某于2018年4月14日之前給付其妹妹那某香、那某玲拆遷款各178750元。然而判決后,那某并未執行。4月16日,兩名當事人同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承辦法官王建龍隨即展開財產調查,但未在那某的名下發現拆遷款的蹤影。法官又到那某家里進行尋找,也未找到那某本人。執行法官繼續查詢賬戶流水終有發現,原來2017年12月,在拆遷款打到那某名下后,錢先后經過那某妻子張某的北京銀行及中國農業銀行的賬戶,最終于今年3月3日轉移到了那某繼女高某的賬戶里。兩名申請執行人于6月20日向法院提供線索稱,發現那某在家,于是法警及時出警,將被執行人那某帶回執行局。那某到達執行局后仍辯稱自己不識字,“錢全都在我媳婦那兒保管,我手里沒錢。”申請人那某香、那某玲說:“我哥不可能沒錢,他就是想獨占拆遷款,不想給。”為進一步證實雙方的說法,法官將那某前妻張某傳喚到執行局,張某稱:“去年12月份確實收到68萬多的拆遷款,但是收到錢之后幫助那某還了30多萬的債務,剩下那32萬在我們離婚當天全部取出來給那某了,讓他把錢還給他妹妹,我一分錢也沒有扣他的,我都跟他離婚了,也沒拿他妹妹的錢。”而那某雖承認收到這32萬元現金,但卻無法準確說明這筆僅收到一星期的巨款的去向。此外,法官還發現,那某與張某離婚的時間正好在執行法官到那某家里尋找其人的第二天,加上之前查詢的相關財產線索,法官更加懷疑這是一起為逃避執行而進行的假離婚。為此,執行法官耐心與被執行人那某溝通,向其明確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對其個人的影響。最終,在法官的耐心勸導下,那某終于承認其為了逃避履行法院判決與其妻子張某商量將錢轉移到其繼女高某名下以及與張某假離婚的事實。法院后以拒不履行生效文書確定的義務及妨礙執行,對那某及其前妻張某分別處以司法拘留15日。在被拘留的第二天,那某繼女高某便主動聯系執行法官表示準備立即交納執行案款。第三天,案款全部打到法院對應賬戶。至此,這起拆遷款引發的繼承案件全部執結。
滬律網提示:為了逃避債務,通過離婚的方式轉移財產,這極大的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法律對此類行為進行了嚴厲的制裁,刑法甚至將嚴重的情形入罪。從民法的角度看,可以通過夫妻債務的來加以保障債權人的利益。
《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那某和張某為了不被執行,通過離婚的方式將財產都轉移給張某,但這并不能成為那某不繳納執行案款的抗辯理由,因為涉案款可以認定為那某和張某的共同債務,張某和高某有履行債務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