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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責任編輯:李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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