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女士與丈夫結婚后4年,丈夫與家中的保姆發生了不正當關系,保姆為他生了一個女兒,他們倆還在某小區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王女士曾以丈夫犯重婚罪向法院提起控訴,法院判決他犯了重婚罪。王女士認為他們之間的感情已破裂,想與丈夫離婚。王女士為調查丈夫重婚取證支出9萬余元,丈夫重婚給她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王女士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和部分調查取證費用。請問王女士要求合理嗎?
■法官:
王女士丈夫違反了我國的一夫一妻制度,有配偶與他人重婚,嚴重傷害了王女士的感情,對王女士造成極大的精神傷害,夫妻感情確實已達到破裂程度,王女士若要求離婚,丈夫也同意離婚,法院可能準予。
鑒于丈夫對王女士精神上造成了損害,王女士要求他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請求正當。至于王女士要求丈夫賠償調查他重婚過程中發生的費用的請求,法院不會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