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男女朋友,女方因男方的工作性質,外出工作較多且時間無規律而產生懷疑,在一次鬧矛盾后,女方跳樓導致雙腿癱瘓,只能暫住在男方宿舍,男方認為這也不是長久之計,便向法院起訴要求解除雙方的非法同居關系。上?;橐雎蓭?/a>表示男女戀愛關系中的同居并不是非法同居關系,只有未經登記結婚而以夫妻名義同居才是非法同居。
原、被告雙方于1996年5月間在一酒店認識,不久,原告即帶被告到自己的宿舍住宿。同年6月間,被告辭去工作,也經常到原告宿舍與原告同宿。在此期間,原告對周圍人介紹說被告是其朋友,原告的同事也認為原、被告是男女朋友關系。倆人相處期間,原告反對被告與周圍鄰居及其同事交往。原告由于工作性質,外出工作較多且時間無規律,引起被告的猜疑,雙方為此經常發生爭吵。同年8月11日晚,原告與同事外出工作,被告因阻止未果,便從原告宿舍樓頂跳下,致雙腿摔傷,由原告送往醫院治療?,F被告雙腿已癱瘓,暫時住原告宿舍。
1997年3 月17日,原告黎某向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稱:與被告認識后,被告要求我帶她到我的宿舍同宿。同居生活期間,因我經常外出工作,被告對我猜疑,雙方經常發生爭吵。被告為阻止我外出工作跳樓摔傷后,為治被告的傷病,我已花光了借來的2萬多元。要求法院依法解除我與被告的非法同居關系。邯鄲市邯山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非法同居是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公開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一種關系。據查,原、被告從1996年5月至同年8月雖有同居,但原告對外介紹被告是其女朋友,原告同事也認為他們只是朋友關系,原告也反對被告與周圍鄰居交往,雙方只是交朋友、談戀愛,并非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鑒于原、被告的行為只是戀愛過程中的越軌行為,不屬非法同居關系,原告的起訴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范圍,不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應駁回其起訴。
滬律網提示:婚姻可以分為事實婚姻和法律婚姻,兩者的區別就在于是否登記結婚,我國婚姻法采取的是登記制度,并且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出臺并實施排除了事實婚姻,只承認法律婚姻。
《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