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來,因人們的思想觀念和生活方式發生了較大程度的變化,在婚姻方面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導致案件逐年增多,關心離婚訴訟的人們也越來越多,因離婚訴訟屬于涉及身份關系的訴訟,我國法律作出了一些特別規定,作為一名法官有必要對其進行廣泛的宣傳。
一.在訴訟管轄方面:我國民事訴訟法以及有關司法解釋對此有下列的特別的規定:1、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2、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二. 在訴訟代理方面: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真實意志的以外,仍因出庭;確有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三. 在受理條件方面: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原告又起訴的,也不予受理;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當事人起訴請求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因同居期間或子女撫養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四.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后,經審查確定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準許。
五. 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死亡的,應終結訴訟。
六.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