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已經離婚了十年的賈女士不幸被查出患有癌癥,在醫護人員的努力以及前夫的照顧下,她不僅病情好轉,而且與前夫破鏡重圓,離異夫妻患難見真情,在當地被傳為一段佳話。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婚姻和夫妻關系不僅僅是法律上的關系,更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種真情所在。
幾個月前,40多歲的賈女士在一次洗澡時忽然發現自己的胸部有異樣,春節前她來到龍崗區婦幼保健院檢查。沒想到,這一檢查卻發現是大病--醫生告訴她,檢查結果顯示是乳腺癌。想到年幼的孩子和破碎的婚姻,賈女士的心中除了痛苦,更多的是迷茫。該院外科主任江維和護士長胡素芬了解到賈女士離異多年的情況后,不僅在病情上給予她精心治療,還在生活上給予她無微不至的關懷。在醫護人員與賈女士的交流中,她透露,雖然離婚十年,但與前夫的感情并未完全破裂。隨后,江維通過電話將其前夫吳先生請到辦公室,進行了一次推心置腹的長談。江維告訴吳先生,賈女士患病后情緒波動很大,希望他能看在兩個孩子和曾經的情分上好好照料賈女士,以便最大限度地幫助其接受治療。在長談中,吳先生淚流滿面,他向江維保證,接下來會好好照顧前妻,等她完全康復后,再提出復婚。隨后的治療過程中,吳先生不僅主動擔負照顧小孩的責任,還經常到醫院探望前妻,這樣的日子讓賈女士覺得特別溫馨。有了前夫的悉心照顧,賈女士心情大好,對醫護人員的治療非常配合,治療過程十分順利,治療效果很好。今年2月,在外科所有醫護人員的祝福聲中,賈女士高高興興辦理了出院手續,跟著吳先生一起回家過年了。
滬律網提示: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是指在離婚時一方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或者離婚時一方無住房,另一方可以在力所能及的情況下,在居住和生活上給予對方一定的幫助。
《婚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第四十二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并不是“離婚時生活困難”的情況,吳先生和賈女士已經離婚十多年,吳先生能夠在賈女士患病的情況下予以照顧,是從子女以及以前的夫妻感情角度出發的,是人性美好的體現,是為法律所提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