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科技的進步,交通工具也日新月異,得以快速得發展,但隨之而來的是眾多交通事故,在各種事故當中,交通事故的數量往往是居于榜首。上海交通律師指出當今對交通肇事罪的處理仍有許多不合理之處,沒有體現出法條規定的真實含義,尤其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這一法定刑加重的情形。
3月11日晚上,有群眾報警稱在寧大線上鄭鄉石墩村路段發現一名男性傷者,可能是交通事故所致。市交警局直屬二大隊頭陀交警中隊接警后,立即組織警力趕往事故現場。偵查人員對現場的玻璃碎片進行辨認、比對后初步認為,肇事車可能是面包車及有玻璃擋板的三輪車。由于案發地點位于石墩村及毛家村交匯處,結合案發現場情況及時間判斷,民警判斷肇事車往沿線村莊逃逸的可能性較大。于是,民警以事故現場為中心,分組連夜對公路沿線12公里路程及11個村莊進行走訪排查,卻沒有發現任何線索。為了盡快破案,該大隊立即抽調精干力量成立了專案組。經過多方分析,專案組決定,繼續擴大搜索范圍,對肇事車輛有可能經過的路口逐一進行地毯式排查。當晚11點多,偵查人員在離案發現場約200米的小溪里,發現了一輛側翻的三輪車。隨后,民警在對溪中打撈上來的物品進行檢查時發現,其中一把竹椅上寫著“李某”的名字。經查詢,李某是黃巖上鄭鄉人。同時,民警通過相關監控資料了解到,李某確實在當晚8點多駕駛該三輪車從上鄭鄉政府開出。正當專案組派人準備去找李某時,寧溪派出所打來了電話,稱李某已經投案自首,且如實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此時,這個案件距離發生時間才過去3個小時。據李某交代,當晚他駕駛無號牌電動三輪車,由東往西途經寧大線上鄭鄉石墩村及毛家村交界路段時,因視線不良,與行人胡某發生碰撞。隨后,李某心生恐懼逃離現場,而傷員胡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滬律網提示:司法解釋將交通肇事后逃逸中的逃逸認定為“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但是實際當中,行為人犯罪后逃避法律追究是人之常情,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逃逸的真實含義應當是逃避救助被害人的義務。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海交通律師表示:在實踐當中,對交通肇事、交通肇事后逃逸以及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理較為籠統,沒有完全的體現出法條真實的含義。對本案的處理就應當注意胡某在被撞后是否已經無救,如果傷勢已經很嚴重,就算及時送到醫院也無救助的可能性,則不能認定李某是逃逸致人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