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都知道,在被脅迫時簽訂的合同往往是違背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那么簽訂的合同效力又如何呢?上海合同糾紛律師指出因脅迫而簽訂的合同,被脅迫一方可以請求撤銷或者變更該合同,但是被脅迫一方負有舉證責任,要有充分證據證明脅迫事實的存在。
前不久太倉市人民法院審結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告王某訴稱,其女即第三人王某某與被告張某系朋友關系,2015年7月至11月間,被告張某向原告王某陸續借款13萬元,并于2016年4月15日被告張某出具借款金額為13萬元的借條,張某承諾將于2016年4月25日全數歸還。后經原告多次催要,張某拒不付款,故訴至法院。被告張某辯稱,自己與第三人王某某系男女朋友關系,因王某某在張某家中無理取鬧,并企圖破壞張某與李某的婚姻關系,被告張某迫于無奈,故于離婚當日簽下借條。法院經審理認為,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張某向原告王某出具借據,系被告以書面方式確認原、被告間債權債務數額的真實意思表示,原被告雙方即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被告應按借據約定的期限履行還款義務。現因被告未履行還款義務,原告起訴要求被告償還借款及利息,應當予以支持。被告雖在庭審中稱其并未向原告借款13萬元,借條系在原告脅迫的情況下書寫,缺乏事實依據,故對被告的抗辯理由不予支持。故法院判決被告張某及前妻被告李某共同償還原告王某借款13萬元及利息。
滬律網提示:在簽訂合同時,一方當事人受另一方脅迫并且該合同的內容違背了被脅迫一方的真實意思,則被脅迫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撤銷該合同,該合同不再發生效力。其中的脅迫行為是給對方當事人施加的一種威脅并且該威脅是非法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上海合同糾紛律師表示:當事人對自己的事實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并予以證明,如果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則要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被告僅指出是因王某某無理取鬧無奈之下才簽訂的借條,不足以證明存在脅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