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蘇州的一對夫妻,已經共同生活了20幾年,子女也已經成家立業,然而最近兩人因感情不和而去法律離婚時,才發現自己沒有結婚證,事實上也就沒有結婚。
陳先生和何女士的老家均在東北鄉下,1990年兩人在老家經人相親介紹相識、戀愛,并且在1991年冬天按照當地的風俗風風光光的辦理了結婚儀式,此后兩人便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1992年,他們迎來了可愛的女兒,一切都和其他普通夫妻的結婚、生子一樣,唯一不同的是他們一直沒有領取結婚證。當時農村的戶籍制度尚未規范,將兩人的戶籍登記在了一本上,雙方關系也為“夫妻”。陳先生和何女士覺得有沒有結婚證也沒什么區別,于是一直沒有補辦結婚證。后來,兩人一起來到昆山打工,生活中兩人經常因一些瑣事發生爭執,2013年何女士一氣之下搬出了共同居住的房屋,因為缺乏溝通,兩人感情日漸變淡。昆山法院周市法庭近日審結了這起稀奇的離婚糾紛。本案中,原被告在辦理結婚儀式時已經符合了結婚的要件,雙方已經構成事實婚姻,現在雙方應當解除的是婚姻關系,不是同居關系。最后在法院的調解下,原告和被告協議離婚。
滬律網提示: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雙方,沒有經過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我國婚姻法原本承認事實婚姻,肯定事實婚姻的效力,但是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出臺后,婚姻法便不再承認事實婚姻
《婚姻法》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