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本是同林鳥,一方有難時另一方不可袖手旁觀,要共同面對困難,但是張女士的丈夫不僅婚內出軌,還在其患肺癌后拿著救命錢送給第三者,張女士走投無路只得起訴離婚。上海離婚律師表示夫妻離婚分割財產時要注意保護在婚姻中沒有過錯和離婚后生活困難的一方。
張女士在2002年和余先生相識,次年底倆人登記結婚。2008年,張女士首次懷孕,卻因挨了丈夫的打早產了。2013年,她再次懷孕,沒想到丈夫出軌,而且已經和第三者以夫妻名義同居了,她不得不流產。2014年6月,張女士被確診為肺癌晚期,手術后又復發擴散,此時,丈夫卻拿夫妻共同財產為小三買了一輛車。張女士因治病需要錢,因此與丈夫發生爭執。2017年4月,張女士起訴離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余先生對婚內存在第三者予以認可,并表示同意離婚,但是財產分割上不同意張女士的要求。 經法院了解,張女士病情不斷惡化,只是勉強維持生命,每月看病需要幾萬元。張女士沒有工作,沒有生活來源,而余先生的公司經營穩定,收入較高,法院一方面做余先生的工作,同時考慮被告過錯、支付能力等因素組織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房產歸女方所有,貸款由男方償還;張女士的信用卡欠費共計8萬多元由男方償還;男方每月支付女方生活費3000元,直至女方去世;男方需給付女方為第三者購買車輛的款項21萬元,此外,男方給付女方精神損失費50萬元,女方看病欠款11萬元由雙方各負擔一半。
滬律網提示:離婚后,一方如果僅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而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可認定為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當從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的幫助。但是如果生活困難的情形已經不再存在,另一方不用繼續給予幫助。
《婚姻法》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海離婚律師表示:本案中張女士患重病并且沒有工作沒有固定的生活來源,離婚也是因為丈夫的出軌導致的,因此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應當偏向于張女士一方,保障張女士在離婚后能夠正常生活,男方也需要給予張女士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