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2月份開始,一份命題人是主審法官,根據答卷內容來參考評判是否準予離婚的“考卷”,在西安市未央區法院張家堡法庭出現。離婚居然要先“考試”,這一下子就受到了人們廣泛的關注。上海婚姻律師指出這實際上是法院在調解離婚案件中的一種新方式。
2月26日,三秦都市報記者在未央區法院張家堡法庭找到了試卷的“命題人”薛敏丹法官。這份試卷總體分戀愛回顧、夫妻和家庭矛盾梳理、未來展望3個方面,在法官薛敏丹看來,從試卷的回答情況,可以初步分析婚姻的真實情況,對于矛盾不大的,夫妻感情沒有破裂的,先由人民陪審員進行調解,傳授婚姻家庭生活和諧的“秘訣”,力爭調和。對于矛盾較大、調解無效的案件,再開庭審理,快審快結,從而有效節約了庭審時間和司法資源。“婚姻家庭考試卷”的構思,薛敏丹是受到外地法院做法的啟發而來的。她說,去年她曾看到外地法院有此類做法,夫妻雙方對答完的試卷相互進行打分,根據考試得分,法官來參考權衡,再通過詳細調查綜合評判,判斷是否準予離婚。但與外地法院做法有區別的是,她的這份試卷不進行打分,在原有的基礎上,增添了一些特殊的問題。“婚姻家庭考試卷”并非真正意義的“考試”,只是希望了解當事人婚姻的真實情況。薛敏丹告訴記者,離婚糾紛案件的開庭審理是圍繞感情是否破裂等焦點問題展開的。夫妻雙方離婚,有很多表面的東西一般看不出來,但通過試卷就能了解到,通過讓夫妻雙方做試卷來加以考察,有助于判決更加公正。另一方面,考卷不僅是為了檢測二人感情,更重要的是通過試卷,二人可以從家庭、倫理道德、責任感等角度出發,回憶起夫妻之間的點滴,從而也能起到挽救婚姻的作用。
滬律網提示:離婚要先考試,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實質上是法院調解的一種新型方式,以新穎的方式讓離婚的夫妻能夠更好的反思是否真的要離婚,這對挽回一些夫妻在沖動之下離婚是很有幫助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在訴訟離婚中,法院在審理時要先調解,然而很多人都會忽視調解,認為法院的調解根本起不到多大的作用。但是以“考試”的形式來調解無疑會起到更好的作用,能夠讓夫妻雙方深刻的反省婚姻中的問題以及重新考慮是否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