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在妻子生下女兒后離家外出,7年多時間過去了,至今未歸。妻子無奈之下訴至法院請求離婚。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夫妻之間的共同生活是維系夫妻感情的主要憑借,如果長時間沒有共同生活,那么夫妻之間的感情自然也無從可談,其中一方可以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吁女與陳男經自由戀愛后于2007年辦理結婚登記,2009年生育女兒陳某某。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被告在女兒出生后竟離家外出,一走就是7年多,未再盡丈夫和父親的責任。吁女無奈之下到法院起訴離婚。因陳男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公告送達訴訟材料,并缺席審理了該離婚案件。法院經審理認為,吁某夫妻間婚后雖夫妻感情尚可,但陳男離家外出至今達7年之久,期間未曾履行家庭義務,不盡丈夫和父親的責任。該婚姻名存實亡,故對吁女的離婚訴求予以支持,并依法判決女兒陳某某由吁女撫養(yǎng),陳男承擔支付撫養(yǎng)費的責任。對此,法官提醒:根據婚姻法規(guī)定,夫妻之間應和睦相處,珍惜感情,要有擔當,各自履行自己的責任,努力經營好婚姻和家庭,承擔起撫養(yǎng)子女的義務。否則,就會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在一方起訴離婚的情況下,對于符合法定離婚條件的,法院會依法予以判決離婚。
滬律網提示: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guī)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陳男在結婚后出走,七年內下落不明,吁女可以以夫妻之間沒有共同生活導致感情破裂為由訴請離婚。如果陳男已經被法院宣告失蹤的,吁女仍然可以請求法院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