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海珠區發生過一起離婚后損害賠償糾紛案,前妻稱因超生為逃避罰款跟丈夫假離婚,誰知離婚第三天丈夫即刻和小三結婚,因此前妻起訴要求男方賠償精神損害費。上海離婚糾紛律師指出在婚姻中存在過錯的一方要給予沒有過錯的一方損害賠償,而認定是否存在過錯要以舉證為準。
福建的劉女士與廣州的杭某結婚多年,但劉女士發現丈夫一開始就對這段婚姻缺少忠誠。女士為杭某生了第一個孩子之后,她發現丈夫在外面有第三者,在質問下杭某表示之后不再犯,并祈求她原諒。隨后,劉女士又生育了第二個孩子。沒多久,杭某提出假離婚,說這樣可以逃避罰款,劉女士答應了。沒想到,杭某與劉女士辦完離婚手續后三天,杭某就和情人梁某登記結婚了。劉女士在離婚后不久才知道,而且杭梁登記結婚時,梁某早已懷孕。不足4個月后,梁某生育了一對雙胞胎女兒。于是,劉女士在向杭某住處所在的海珠區法院起訴,她認為杭某明顯是在與她的婚姻存續期間與他人同居,并且在她剛生完孩子后,為了與第三者結婚而騙得她離婚,有明顯的過錯,要求法院判決杭某賠償精神損害費5萬元。杭某辯稱,他與劉女士是因性格不合,導致無法共同生活才離婚的。杭某聲稱與劉女士婚姻存續期間沒有過錯,故不同意賠償。據悉,訴訟期間劉女士提交了杭某與現任妻子梁某的照片和視頻,稱杭某在同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與梁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對此杭某稱照片與視頻均是與劉女士離婚后拍攝的。海珠區法院審理后認為,杭某與劉女士離婚的時間同與梁某結婚的時間前后只相隔三天,說明杭某在與劉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經與現任妻子梁某有較為密切的往來。再婚后不足4個月就生育了雙胞胎女兒杭某丙和杭某丁由此可以說明,杭某在與劉女士離婚前已經與梁某有不正當的男女關系。因此,海珠區法院認為酌情賠償精神損害費3萬元為宜。
滬律網提示:我國婚姻法不承認“假離婚”和“假結婚”死亡說法,只要是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過或者經過法院判決,則產生法律意義上的婚姻關系的成立和解除,而不會因為當事人之間的動機系虛假或者為了其他目的而不承認。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海離婚糾紛律師表示:本案劉女士和杭某雖然是為了減少計劃生育的罰款而離婚,但是杭某立馬又和梁某結婚,并且劉女士有充分證據證明杭某和梁某在其與杭某婚姻存續期間就有不正當關系,杭某存在著過錯,因此杭某應當支付劉女士一定的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