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偶然間發現丈夫婚內出軌,甚至還用共同財產來擺平,悲憤之下妻子將丈夫告上了法院,請求離婚的同時向丈夫索要一半用來擺平出軌的“精神賠償金”。上海婚姻律師指出夫妻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是離婚時分割財產的依據之一。同時夫妻一方在婚姻中存在過錯,就要承擔相應的后果。
阿冰與阿星在2010年結婚,次年8月生下女兒小敏。但兩人的婚姻生活并不幸福,阿冰埋怨阿星婚后對家庭不負責任,雙方爭吵不斷,甚至發生過肢體沖突,兩人的感情也越來越淡。2016年的一天,為了幫孩子辦理上學手續,阿冰在家翻找證件,不料卻在臥室的一個抽屜中發現了一個信封,里面裝著一份協議書、收據、收條以及一個U盤。這份協議書及U盤里的內容,對于阿冰猶如晴天霹靂。原來,阿星早就在外面與一名有夫之婦相好。該女子的丈夫阿昆偷偷在家安裝了針孔攝像頭,于2015年底先后兩次拍下了妻子與阿星私會出軌的證據,并以此為要挾,向阿星索要10萬元的“精神賠償金”。阿星與阿昆達成協議:由阿星一次性賠償阿昆精神損失費10萬元,阿昆銷毀所有證據。當天,阿星向阿昆支付了7萬元。三個月后阿星再次向阿昆支付了3萬元余款。阿冰悲痛之余將阿星告上了法院,并追討一半“賠償金”。近日,南寧市江南區法院對此案作出了一審判決。法院認為阿星已經違反了忠誠義務,對阿冰的感情造成了傷害。阿冰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合理有據,法院酌情予以支持;其次,阿星向阿昆支付的10萬元賠償金未經阿冰許可,系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無權處置,因此阿冰主張追討其中5萬元合理有據,法院予以支持。
滬律網提示:對于家事上的開支,夫妻任何一方都有家事方面的單獨的處理權,但是一方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會損害另一方利益或者會違法律道德規范時,要經過另一方的同意才可處分。丈夫花錢擺平出軌,對于妻子來說明顯是損害了她的利益,因此妻子可追回一半的賠償金。
《婚姻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本案中阿星出軌本就違反了婚姻法的法律規范,妻子小冰可以此為由訴訟離婚并請求損害賠償。阿星為了隱瞞出軌而用夫妻共同財產來擺平,小冰對該筆“賠償金”享有一半的處分權,因此可向阿星索要一半的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