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數據時代里,個人信息很容易就被泄露,而這為不法分子進行犯罪提供了便捷。錢先生在向銀行貸款時才發現多年前有人用自己的信息惡意欠下銀行8200元,錢先生急著貸款只得簽訂和解協議,并向銀行支付了8200元,事后認為該協議是銀行乘人之危,便向法院起訴銀行。上海合同法律師提醒在合同簽訂時如果顯失公平或者一方趁人之危,合同可以被撤銷或者變更。
錢先生與他人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在去銀行辦理貸款手續的過程中,他發現自己在某上海分行處有一筆1.8萬元的惡意欠款,因而產生了一條不良信用記錄,無法辦理貸款手續,隨后錢先生向警方報了案。在與涉案銀行交涉中,他了解到2008年,有人冒用他的身份證件,辦理了一張信用卡,透支8200元后長期未還。然而,錢先生從未收到銀行的催收通知,系爭賬單的寄送地址即上海市金山區廊下鎮的地址,并非是他的地址,手機號碼也非其號碼。錢先生表示當時已經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如果由于不良征信記錄無法貸款,就會面臨違約。在這種情況下,他與銀行簽訂了所謂的和解協議,支付了本金8200元,這才得以刪除不良征信記錄。錢先生認為,銀行沒有盡到信用卡辦理謹慎審核義務,導致案外人利用其信息辦理了信用卡,不僅導致自己名下發生不良征信記錄,還導致房屋買賣合同履行超期,支付了違約金1900元。和銀行簽訂的《和解協議》,顯然是趁人之危的可撤銷合同。他因此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撤銷與銀行的和解協議;返還本金8200元;賠償經濟損失1900元,誤工費500元,名譽損失費1000元;由銀行承擔訴訟費用。銀行辯稱,簽訂和解協議是為了解決錢先生當時的困難,該協議是在雙方均讓步下達成,合法有效。而且,錢先生與他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需要事先查詢個人征信信息,否則造成無法貸款的責任應由其自行承擔。經法院調解,原被告雙方達成協議:銀行支付錢先生8800元。
滬律網提示:在簽訂合同時,一方當事人是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另一方趁人之危與其簽訂合同,該合同對于迫不得已一方來說是顯失公平的,因此該合同是可以撤銷的或者變更的,撤銷后合同不再產生效力。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上海合同法律師表示:本案中錢先生被冒用身份惡意欠款,對此錢先生和銀行都要承擔責任,并且銀行也沒有盡到提醒的義務,錢先生在迫不得已的情況下與銀行簽訂和解協議,但該協議顯失公平,因此銀行應當返還部分本金,并且支付部分補償金,但最終雙方達成了協議,也無須再細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