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為了追求更多的利益,不惜鉆法律的空子。一名北京的女子為了獲得額外的回遷房,和一名為獲得北京戶口的男子,各有所求而“假結婚”,結婚后,男子沒有如約獲得戶口,只得將女子告上了法院。
非京籍的男子王建剛(化名)與京籍女子李愛霞(化名)兩人均為60歲,經人介紹相識,不久李愛霞所在村莊就面臨拆遷。拆遷政策中,如果安置人的配偶為非京籍的本村常住居民,則可以多享受50平方米的回遷房指標。李愛霞作為被安置人,為獲取更多的拆遷利益,在和王建剛相識三個月后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均為再婚。結婚前夕,雙方前往律師事務所簽訂了一份《財產約定協議書》。協議書約定,雙方婚前財產各自歸各自所有,特別約定了李愛霞房屋拆遷所得款項均歸李愛霞所有,與王建剛無關,即使王建剛獲得的回遷房指標也應由李愛霞享有。王建剛稱,雙方在簽訂《財產約定協議書》后,李愛霞口頭答應幫助王建剛辦理北京戶口,這樣王建剛就可以解決社保補繳問題,在2017年享受到退休待遇,婚后兩人也未共同生活。2016年,王建剛通知李愛霞為其辦理北京戶籍手續,但李愛霞明確予以拒絕,并表示從未答應給王建剛辦理北京戶口。隨后,李愛霞以雙方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王建剛離婚。王建剛眼見享受退休待遇的計劃落空,便訴至法院,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財產約定協議書》無效,意圖要回以自己名義取得的拆遷補償。法院審理后認定雙方簽訂的《財產約定協議書》有效,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王建剛自稱和李愛霞是為了謀取各自利益的“假結婚”,雙方領取了結婚證,在婚姻機關進行了登記,但法官表示該婚姻也具有法律效力。
滬律網提示:結婚的要件包括了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實質要件就是指雙方自愿,符合法定年齡,并且沒有禁止性規定的;而形式要件就是指結婚要經過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其中,對自愿結婚雙方的動機、目的不予過問。
《婚姻法》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