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源于生活,在生活中我們經常可以看到諸如“離柜概不負責”、“若有被盜,本店概不負責”等字眼,這些實際上都是一種免責條款,那么這些免責條款是否真的有效呢?是否真的可以不負責?上海合同法律師表示免責條款要符合特定的要件才有效。
郭某應余某邀請參加余某婚禮,并擬定郭某駕駛的一輛豪華越野車作為迎親婚車。婚禮前一天兩人入住華容某酒店,入住當晚,郭某車輛的車窗被人砸壞,車內存放的價值27390元高檔煙酒被盜,余某為使婚禮不受影響,另行花費2000元租賃婚車,事后車輛修理花費11819元。郭某、余某多次找華容某酒店索賠,酒店均以免費停車,且有明確提示“如有被盜或損壞,酒店不承擔任何責任”為由拒絕賠償,遂引起糾紛。法院認為余某、郭某入住酒店時,酒店應當為其提供人身和財產安全保障,雖酒店未收取停車費,也應當保障車輛安全,這是消費者的權利,也是服務合同的附隨義務。酒店以免費停車,明確提示對停放車輛不承擔責任為由申請免責,但提示內容部分違反法律規定,屬于無效行為。另停車場提示,貴重物品隨身攜帶或寄存前臺,該提示既不違法,又符合通常規則,余某作為車內財產所有人,在住宿時既不隨身攜帶貴重物品,又未申請酒店前臺寄存保管,對其財產未盡到足夠注意和保管義務,對財產被盜負有過失責任,屬于因自己過錯造成的財產擴大損失,應由自己負責。故判決由華容某酒店賠償郭某、余某車輛修理費損失11819元及租車費2000元。
滬律網提示:免責條款是當事人約定的用以免除或限制其未來合同責任的條款。但是像現實中此類“概不不負責”的提示,會加重一方責任,免除另一方的主要責任,是無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第四十條: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上海合同法律師表示:本案中酒店對于其停車場里的車輛有照看的義務,是與消費者之間的服務合同中的義務之一,不得以免責提示來排除,因此車輛受損,酒店要承擔責任,不能免責。但是就車內的物品,酒店已經盡到了提醒消費者注意的義務,至于車內物品被盜可以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