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是一件人生大事,結婚的雙方必須是要坦誠相對。但是,有時候出于一些特定的原因,一方在結婚前隱瞞了某些事實,婚后被另一方發覺,這就導致了諸多矛盾的產生。上海婚姻律師表示這一類問題要結合法律的規定,若隱瞞事實的行為不和法律沖突的,則可以選擇離婚的方式。
張粒粒(化名)與毛宇(化名)通過網上婚戀平臺認識后登記結婚。由于張粒粒在婚前已懷孕,婚后不久毛宇要求張粒粒去國外待產。張粒粒不明所以,再三逼問下才得知毛宇要去國外做肝移植手術,需要直系親屬簽字以及陪護。張粒粒認為毛宇在婚前故意隱瞞了如此大的身體隱患且結婚目的不純,并致其懷孕,為了避免胎兒可能出現不良遺傳,張粒粒到醫院終止妊娠,并取消了婚禮儀式。張粒粒認為毛宇故意隱瞞身體重大疾病的事實是為騙婚,并給自己及家人造成了極大的身心傷害,故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二人離婚。法院認為,原告主張被告婚前隱瞞了重大的身體隱患是為騙婚,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采信。夫妻在共同生活過程中出現摩擦實屬難免,雙方均應該以審慎的態度對待婚姻和家庭,原、被告雙方應該從家庭和睦的角度出發,增強家庭責任感,在日常的生活中多溝通、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寬容。原告主張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的事實依據不足,且被告表示不愿意離婚,并存與原告化解矛盾之心。因此法院對原告的離婚訴求不予支持。
滬律網提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包括了:嚴重的遺傳性疾病;特定精神病以及指定的一些疾病,如果婚前所患的疾病不屬于該類疾病,則不得認定為婚姻無效,即使有隱瞞事實的行為,也應選擇離婚的方式解決。
《婚姻法》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第三十二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上海婚姻律師表示:雖然一方在結婚前隱瞞了重大疾病,但是該疾病不屬于婚姻法中禁止結婚的疾病,則雙方的婚姻仍然有效。若因為隱瞞疾病的行為導致了夫妻感情破裂的,則可以請求法院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