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懷孕期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這里規定了有下列三種情況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一、女方在懷孕期間,是指女方從受孕之日起至分娩之日的一段時間;二、分娩后一年內,即從嬰兒出生之日起一年內不能提出離婚;三、女方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即從女方人工流產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婚姻法這樣規定是從保護婦女、胎兒、嬰兒的合法權益出發,限制男方提出離婚的限制性規定,這是因為婦女處于懷孕期、哺乳期或者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提出離婚,會增加婦女的精神和經濟上的負擔,嚴重損害婦女身心健康,影響胎兒的正常發育和嬰兒的健康成長,但是如果婦女婚后懷孕是因婚外的第三人所致,而且確認,或者婦女隱瞞與婚外第三人所致懷孕而在分娩后確認,男方均可以提出離婚,并有權提起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