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父母可單方申請給孩子改名
前不久,朱女士與丈夫離了婚,孩子歸朱女士撫養。朱女士深知以前吵吵嚷嚷的家庭環境很嚴重地傷害了孩子,所以希望離婚后,能幫助孩子過一種全新的生活。她給孩子轉了學,并通過派出所給孩子改了名,即把原來的“李×”改成了現在的“朱×”。 此事被孩子的父親李先生知道后,他堅決反對,稱“自己雖然與孩子媽媽離了婚,但仍然是孩子爸爸,孩子還是應該隨父親姓”。李先生先是向派出所提出了要求恢復孩子姓名的申請,派出所沒批。他又向法院提出了行政訴訟。 法院的判決下達之前,朱女士十分焦慮,很擔心萬一法院判決她輸了,孩子的姓名又要改回去,折騰來折騰去,更加重了孩子的心理負擔。 不久,法院的判決下來了:維持派出所根據李琦之母的申請,變更李×姓名的行政許可行為。法院這么判決,理由是《》第16條規定:“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同時,《戶口登記條例》第18條第1款又規定:“戶口登記機關可以根據父親或母親的申請并依照法定程序為其未成年子女變更姓名。” 拿著法院判決,朱女士長長地松了口氣,孩子的名字不用再改回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