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開庭中,證據質證是最重要的一個環節,質證的優劣直接決定了案件的結果,因此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
如對于對方出示的書證、物證、鑒定結論等證據一定要仔細查看、核對,書證必須當庭查看原件,并與復印件進行比較,物證要核查原物并結合其他證據,辨別其可靠性、真實性和有效性,發現疑點立即提出異議或要求對方繼續舉證印證。對鑒定結論一定找注意它的真實性和權威性,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提出重新鑒定申請。對出庭證人進行質證,要對證人有無行為能力、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系,證言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方面等進行判別質證,反駁對方不適當引導證人之質詢的方式、時機和言論。
針對對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出示的證據,提出異議,找出其破綻,避實擊虛,打亂對方陣腳,達到以守為攻,各個擊破的目的。質證的過程也是一個辯論過程,切忌在質證中放過任何一點辯論機會,這十分關鍵,因為法官認證時,他們必須以質證的結果為認定基礎,我們曾經遇到過法庭辯論時對方律師引用未經質證的證據作為事實根據,這時只要你提出“聽不懂”,法官會馬上制止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