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關于起訴地點的法律規定有一條重要的“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說:除非另有特殊規定,一般都是原告到被告戶口所在地的法院去起訴。因此申請離婚的一方應當到另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法院進行起訴。實踐中由于多數情況下男女雙方戶口都在同一城市,因此要求離婚的一方向所在城市的法院起訴就可以了。我國法院系統分為基層、中級、高級、最高四個層次,離婚案件只能由基層法院受理的,在北京基層法院就是“XX區人民法院”。此外,我國還有幾種特殊法院,如軍事法院、海事法院、鐵路法院等,這些法院都沒有受理的資格。因此,通常情況下,離婚案件應當向被告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起訴。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