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有妨害民事訴訟秩序行為的人采取某種強制手段,以排除妨害,維護訴訟秩序的措施。
一、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實施拘傳。
二、人民法院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罰款、拘留。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三、人民法院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l、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并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5、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
6、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協議的。
四、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1000元以下;對單位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 1000元以上 30000元以下;拘留期限為十五日以下;罰款和拘留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并適用。
五、刑事責任。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以暴力、威脅。賄買等方法使證人作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